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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7日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不断提升民族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彭家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就实现这一目标提出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为我们地方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也是我们民族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之间是一个统一整体,互相依存,不可分割。要做好新时期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就必须立足于民族地方的实际,全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有效提升民族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一、科学立法是做好民族地方立法的基本前提

科学立法要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要紧跟省、州两级的工作部署,工作部署到哪里,立法的方向就指向哪里,全州的工作重心在哪里,立法的作用就发挥在哪里。要充分发挥民族地方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当前的一些重大改革决策与立法的决策结合起来,做到于法有据;或者将全州过来各方面成熟的工作经验、做法上升为民族地方立法,加以固化。

立法时要保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提升,为其找到出路;涉及政府及部门职责时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许可权、行政强制权,综合平衡权、责、利的关系。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让当地的人民群众感受到立法带来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民族地方立法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针对全州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以问题为导向,立法真正解决具体问题。在立法体例上,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不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写几条,重在管用。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二、民主立法是做好民族地方立法的有效途径

民主立法是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最有效的途径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集中的体现。民主立法就是要在开展民族地方立法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人民意志,发扬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在征求意见方式上,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邀请各方面人员参加,面对面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网络刊登文本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议时,可邀请公民及人大代表参与审议。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要及时给予反馈,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借助外部智库,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单独起草法规文本草案或者吸收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进入起草组参与起草法规文本草案。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优势,广泛征求和收集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条例。只有尽最大限度采取多种方式让各方参与到立法中来,才能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使民族地方的每一部立法都真正做到民主立法。

三、依法立法是做好民族地方立法的重要保障

依法立法要求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依法立法,要求坚持立法的实体内容与程序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一方面,立法的内容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运行,不与其相抵触,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也就是不违法。从立法权限来看,湘西州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制定立法性法规。同时,少数民族自治州可以依照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民族地方立法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否则,是违法的、无效的。另一方面,立法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立法程序能保障立法权的有效行使,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对立法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立法程序反映了民主原则,违反立法程序也就背离了民主原则。实践中,要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遵守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方能在程序上保障人民群众以多种渠道参与立法活动,保障立法过程中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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