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霏莹 符坤艳)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法官远赴浙江,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民事案件。
2021年3月2日,向某与浙江诸暨某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向某向该银行借款139645元用于购车,每月偿还4201元,3年还清,秦某及浙江某公司为其做担保,并约定出现纠纷时由向某住所地法院(即古丈县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向某未按时偿还银行借款,浙江某公司代为偿还了借款113637.55元。经过浙江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古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向某偿还代偿款。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电话沟通,了解到本案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是同一人,被告秦某是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向某以此作为抗辩。由于三方当事人均在浙江,且不愿意线上调解,为查明事实、及时妥善办结此案,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带领办案团队前往浙江对该案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当天,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听取原、被告意见,查明案件来龙去脉,细致地与当事人核对金额后,耐心向原、被告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该案成功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