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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0日

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发布通知

严查教育乱收费行为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肖庆宾)日前,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入学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入学收费行为,常态化开展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针对中小学阶段,《通知》要求,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严禁借读、空挂学籍并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以及跨学期预收学费。

涉及中考招生,《通知》指出,严禁招生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向初中学校和教师支付招生费用,或初中学校和教师向高中阶段学校索要、收取任何名义的经费、实物;重点查处初中学校和教师控制生源定向输送民办学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中职学校买卖生源、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此外,《通知》还对大中专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民办院校招生及收费、继续教育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明令禁止提前预收学费、向考生作违规承诺、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变相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加大对与招生入学相关的违规收费问题查处力度,将违规收费问题与学校年度考核、民办学校年检、招生计划和专项资金安排等挂钩,对学校因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乱收费问题,可联系湖南教育阳光服务平台或拨打电话:0731-84714899投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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