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3123破1号
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4年3月13日,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裁定受理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申报和指定程序,指定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担任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应于2024年5月18日前向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21号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田婷;联系电话:139743490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湘西玛汝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凤凰县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凤凰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凤凰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