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8〕23号)相关要求,现将退还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款范围
省、州发证矿山企业。
二、退还方式
缴存至古丈县级财政专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请各矿山企业(含矿权已灭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于本公告发布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古丈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转存手续。
(一)有效期内矿山企业,备用金返还至生态修复基金账户。
(二)关闭矿山企业需提供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验收材料。
三、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5.公司章程;
6.章程内股东比例超过25%(含)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相关材料及文件;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公告说明
本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请各相关矿业权人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转存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企业汇总表
古丈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9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情况清单
序号所在县市单位名称
1古丈县古丈鑫源锰业公司
2古丈县古丈湘辉有限公司
3古丈县古丈兴达矿业有限公司
4古丈县古丈县长隆矿业公司
5古丈县古丈县留心矿产有限公司
6古丈县古丈留心矿业有限公司
7古丈县古丈德物华矿山发展有限公司石灰石矿
8古丈县古丈德物华矿山发展有限公司双溪矿区水泥用页岩矿
9古丈县古丈惠闽石业公司
10古丈县州张氏锰业有限公司
11古丈县州张氏锰业公司古丈野竹乡坪家村锰矿
12古丈县州炼兴矿业有限公司
13古丈县古丈县塞石石业有限公司(方解石)
14古丈县州恒源锰业有限公司
15古丈县华强矿业有限公司
16古丈县州众合矿业公司
17古丈县古丈县凤溪矿区磷矿
18古丈县古丈县河蓬凤溪锰矿
19古丈县古丈县龙基寨矿区锰矿
20古丈县古丈县龙家寨锰矿
21古丈县古丈县野竹乡坪家村烂泥田锰矿
22古丈县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古丈牛角山矿区锰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