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 真)“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天特意来法院向法官当面道歉。”4月19日,当事人周某带着一封道歉书来到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执行法官真诚道歉。
周某是一起执行案件当事人。近日,周某来泸溪县人民法院询问其案件进展时,因不满执行法官的答复,对法官进行言语辱骂,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为切实维护法官合法权益,该院政治部联合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时间组成调查组就周某辱骂执行法官一事进行调查了解。鉴于周某肆意辱骂执行法官、挑衅司法权威,调查组严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承认错误,向法官当面道歉,否则将依法予以拘留。
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周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亲笔写下道歉书,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达了歉意。
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