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肖庆宾)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除上述规定的收费以外,民办中小学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管理办法》明确,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可以在不超过定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
民办中小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
《管理办法》指出,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者评估,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学校规范收费行为。
延伸阅读:
重点查处民办中小学12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者违反价格调整程序、调整周期规定;
(五)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
(六)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学生收费,捆绑收费;
(八)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其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
(九)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十)未按照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
(十一)未按照规定执行退费政策;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又讯(全媒体记者 肖庆宾)近期,省发展改革委还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明确湖南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湖南科技大学等九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独立学院继续执行2019年调整的学费标准,即农林、文史哲理类12500元/生·年,经法教管类12700元/生·年,工科体育类13000元/生·年,医药类15000元/生·年,新闻传播类16000元/生·年,表演艺术类18000元/生·年。
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类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5%,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衡阳师范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湘南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工学院、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9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学校可根据办学层次,按照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不高于80元的标准,自行设定学分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