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建 谢丽辉 彭向军
湘西州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始终坚持党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州人大在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围绕湘西州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突出民族立法重点和展现民族立法亮点,认真统筹“立、改、废”,着力提升民族立法质量,有效发挥民族立法法治保障作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截至2024年7月,我州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5件,已废止7件。现行有效的18件,包括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17件。
坚持“立”有重点,围绕发展立
州人大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坚持的最高政治原则,以民族立法之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传承民族民间文化,促进社会民生事业发展。
从2005年7月1日施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到2017年5月1日施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的12年时间里,我州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重要河流保护、重点生态区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方面的单行条例5件。域内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制定保护条例,为国字号品牌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我州是湖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少数民族风情浓郁。为了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我州民族立法不仅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传统村落、老司城遗址等古建筑、古遗址开展“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遗迹开展立法保护,还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土家医药苗医药等民间文化、技艺传承开展立法保护。从2004年至2013年,先后制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6件单行条例,为湘西的非遗文化传承、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名镇旅游开发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
酉水河流经湘鄂渝黔四省市11个县,州人大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开展协同立法,2015年至2017年,历时3年制定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规范了流域保护开发利用行为,开创了跨行政区域协作立法先河后。该条例实施以来,两地开展人大协同监督、政府协同执法、检察协同公益诉讼,为实现酉水河流域水更清、岸更绿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
坚持“改”有目标,有的放矢改
为适应上位法修改、政策调整、形势变化等实际情况,我州坚持与上位法相一致、与政策相配套、与现状相适应,因需而为突出“改”的重点,定效而为强化“改”的落脚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1986年9月20日开始施行,2002年6月3日进行第一次修改。该条例实施37年来,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湘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时代发展,2024年4月25日,我州完成该条例的第二次修改。修改中坚持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必须改,不符合当前政策的必须改,表述相对过时和滞后的条款必须改,全条例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发挥自治条例的基础性、引领性、前瞻性作用。
从2002年至2023年的40多年民族立法实践过程中,我州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7件单行条例进行了修正。
坚持“废”有依据,与时俱进废
对于一些不合时宜,特别是对与相关上位法有原则冲突、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羁绊,对群众利益造成桎梏的条例坚决予以废止。
我州从2005年至2024年共废除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等7件单行条例。从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等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废止过时的单行条例,促进社会发展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