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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5日

以案释法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子,最终归谁所有?

本报讯(阙亿榕 彭紫薇) 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胞兄弟姊妹间的继承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张德(男)与被告张军(男)、张慧(女)、张帅(男)系同胞兄弟姊妹。因父母患病需专人护理,原、被告4人共同商议后决定由原告夫妇护理照顾父母,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原告继承。但其父母去世后,原告与三名被告多次协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认为四位当事人系同胞兄弟姊妹,有多年感情基础,存在调解的基础。为此,承办法官从亲情角度出发,与当事人“一对一”开展沟通交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态度逐渐软化,从一开始的恶语相向变成了互相体谅,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加大释法析理力度,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三名被告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并配合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则自愿向被告张帅补偿2万元,纠纷圆满化解。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原告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并在父母重病时精心照料,能够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父母遗留的房屋一直由原告一家居住,因此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愿意对同胞兄弟姐妹进行适当补偿,三名被告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四人本是血浓于水的同胞兄弟姊妹,却因遗产分割问题心生间隙、恶语相向,损害了多年亲情。因此,同胞兄弟姊妹在继承财产方面要提前做好规划,明确各自继承份额,如有放弃继承权等决定,应及时出具书面协议并履行相关登记程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造成情感与利益的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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