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212062059):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卫医罚字〔2023〕013号),至今你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整(¥505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佰元整(¥100500元),缴纳至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吉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代缴点)。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首市卫生健康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吉首市市政大楼B栋223办公室
联系电话:0743-8528331
特此公告。
吉首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