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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嗣生诉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永劳人仲案字〔2024〕第032号),申请人请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8625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经本委主持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永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