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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以案释法

案外人也不能“任性” 妨碍执行会被追责

本报讯(田 颖)“法官,如果你们不给我普法,我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时,对实际控制该案所涉车辆的案外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成功将车辆扣押。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

“法官,我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平时是他亲戚在使用。”凤凰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迅速到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后,执行干警获悉被执行人车辆被其亲戚开至某地。扣押过程中,占有涉案车辆的案外人王某拒不配合法院扣押该车辆。执行干警立即与其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与原因。王某称,这辆车是被执行人向他借钱购买所得,后因被执行人无力还钱,被执行人就把这辆车抵给他使用。所以,王某认为被执行人已将车辆抵偿给他,应归他所有。

执行干警告知王某占有并非所有,不配合法院执行可能要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也告知其可以采取的维权方法。经过长达2小时的耐心释法,最终得到案外人王某积极配合,执行干警顺利完成了扣押任务。

法官说法:

法院执行并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协助法院执行是所有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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