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欧阳仕君
“柔性执法”,是一种相对于刚性执法的理念,它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执法方式的灵活性与人性化,往往不进行处罚,而是通过教育引导、责令改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我纠错、主动守法。在城市管理中,柔性执法比“一刀切”的刚性执法往往受到市民欢迎。
但在复杂的执法实践中,柔性执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尤其是面对长期存在、屡禁不止的违法现象,如果执法部门墨守成规地选择柔性执法,就会变成惰性执法,不仅违法问题难以根本解决,而且会让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
柔性执法只能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轻微违法行为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能够及时纠正,法律通常会给予一定的宽容处理。但是,轻微违法行为从偶然现象、个体现象,变成了长期现象、群体现象,那么,执法部门不应该再“怀柔”,而应该采取断然措施,强力纠正违法行为。
柔性执法只能“首犯不罚”,不能“屡犯不罚”。首犯可能是无心之失,但屡犯往往是主观故意。首犯不罚,彰显城市的包容和温度;屡犯不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变相保护,将严重损害城市文明形象。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柔性执法必须有度,绝不能一软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