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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2日

吉首市一企业因名称侵权被判赔偿

本报讯(罗 浪)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不正当竞争纠纷,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收到文书后,被告主动联系法院自愿履行判决,原告亦表示服判。

据了解,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认为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未经许可,将“厚朴”二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店铺招牌突出使用“厚朴”文字,具有攀附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辩称,“厚朴”系中医药材名称,“厚朴”字号系经工商登记注册,故其有权使用该字号和店铺招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时间上看,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早于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的注册时间2021年12月。从影响力来看,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后,长期在实体店铺经营和互联网宣传中广泛使用“厚朴中医”字号,其法定代表人徐文兵亦利用自身在中医领域的知名度通过各个电视节目、出版书籍、社交媒体等推介“厚朴中医”。至2021年12月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成立之前,“厚朴中医”已在国内医疗保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从经营领域来看,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属于同业竞争者。以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行业知名度而言,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在注册成立时应当知道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知名度,但其并未进行合理避让,而是以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厚朴”为自身字号的主要识别内容来命名“厚朴堂”,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亦会引起相关公众因其字号与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相同而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抗辩称“厚朴”为中草药名称,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对此,法院认为,“厚朴”虽为中药材名称,但并非中医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且经由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长期运营和宣传推广,该名称已在医疗服务领域内取得了超出其中医药属性的显著性,应给予与其影响力相当的保护力度。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法院判决吉首市厚朴堂中医馆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店铺招牌中使用“厚朴”字样并赔偿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法官说法: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是企业人格的象征,兼具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企业名称权,否则即构成对名称权的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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