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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9日

口头协议要履行  劳务报酬须支付

本报讯(吴里飞)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私人之间因雇佣“带娃”引起的劳务纠纷。

原告石某系90后宝妈,利用在家带宝宝的时间,兼职为被告麻某(两人为前同事关系)从幼儿园接孩子,带到自家吃饭、辅导作业后,再送回被告家中。双方口头约定,带娃费按工作日100元/日、周末150元/日计算。2023年5月至6月,原告共计为被告带娃15日,附带为被告购买蔬菜等生活物品的钱款未报销,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00元,剩余未付劳务费共1467元。此后,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线下面谈等多种方式,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但被告均借故各种拖延,迟迟未付。原告自行维权一年多时间,仍没有收到劳务费,遂起诉至花垣县人民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通知被告前来开庭,但被告最终未能前来。原告举证能力有限,仅向法院提供了3张微信聊天截图。考虑到在案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办案人员多次前往被告居住地、工作单位寻找被告,劝告其家人、同事转告被告应为人诚信,及时履行支付义务。12月2日,被告来到法院,将1467元劳务费交付原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当事人双方就雇佣“带娃”进行口头约定,虽无书面协议,但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口头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雇佣是我们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履行劳务过程中常伴随着许多纠纷,直接涉及劳务者的切身利益,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年终,进入工资结算高峰期,劳务者按时足额拿到报酬的诉求更加迫切。劳务者一旦遇到劳务费久拖不付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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