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曹天宇 徐敦锟)日前,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3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的案件。因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尽到管理及服务职责,并进行断电催费,法院酌情判决减免30%的物业费。
2021年5月,田某、周某、石某在某商业步行街购买门面,并通过该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自愿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过程中,因物业公司存在“公共照明未完全开启孔灯,空调调控温度不足,电梯长时间维修”等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3人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共计30696.72元。物业公司多次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3人交纳物业费,并对3人购买的门面采取断电等手段进行催交,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纠纷,形成恶性循环。在多次交谈无果后,物业公司将3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与该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自愿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真实有效,3人作为该商业步行街业主,该合同对其亦具有约束效力。3人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被告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由多项内容组成,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过程,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性和长期性的特征,不应根据某一段时期的服务情况或单个、局部问题来否认物业公司所有服务,应根据所有业主的整体服务情况、持续状态、全体业主的利益予以确认。但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对3人经营造成不便;在催缴物业费的过程中,采取停电的方式催收物业费用,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物业费收取费用予以酌减30%,3人于10日内向物业公司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3名被告均当即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内容,原告予以接受。
法官说法: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的基础,更是维护社区正常运作和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业主应当及时履行交费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物业公司是业主的“生活管家”,应当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及有效修正与改进业主反映的问题,努力提升自身物业服务水平,避免“管家”变“冤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