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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4日

做好地方法规“体检” 保持地方法规鲜活生命力

梁 君

法律的稳定性会导致法律的滞后性,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在不断的发生变革。新法的制定、上位法的修改、国家政策、改革的新变化,一件件地方法规颁布实施后,必然出现“打架”“超龄”“水土不服”等现象,此时就需要进行必要的“体检”,即立法后评估或执法检查,进而推动修法、废法等工作。

一件地方法规经过立、改、废,在逻辑上才是一个完整的程序体系。地方法规“体检”的目的是通过评估、修改、废止来完善立法,功能是维护法制的统一,表现是在上位法新制定、修改的情况下,对下位法的一致性进行对照、梳理,其中包括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下位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于不协调、相冲突等问题进行全面解决,使地方法规在实际运用中确保其有效性、严肃性。

地方法规“体检”不仅可以提高立法质量,而且对于完善立法的科学性,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检验地方法规有效性有重要意义。地方法规“体检”作为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更是立法机关进行自我反思与监督的方式。地方法规“体检”,相比于立法前的立法规划编制和计划制定等,是立法后的评估与完善,但又不止于立法后,它也指向新的立法活动,为新的立法提供导向。这项工作应当引起必要重视。怎么给地方法规做“体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把好脉

地方法规“体检”时,要认真注重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制统一性及现实可操作性。

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形。上位法作出了调整,然而某些地方性法规因其修改不及时而导致相对滞后,出现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如果继续实施该法规显然是违法的。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县市发展小水电、鼓励集体和个人办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相违背,于2024年完成修改时对该条进行了针对性修改。

国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情形。国家基于深化改革考量,会适时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出台新的改革措施,而此时地方法规必须根据现实的需要以及政策的执行对相关法规进行评估、修改、废止,以保证立法与改革相配套,使改革与立法精准衔接,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也通过改革来推动立法。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因国家公路建设政策大幅度调整,于2024年废止。

无法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形。过去制定的地方法规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重脱离实际,或者刚刚实施,就发现核心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符,难以执行,存在适用性差、效果欠佳等问题。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6年生效实施,因为规划区域的变更、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等因素,条例于2019年针对性的完成了修改,进一步实现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问好诊

通过地方法规“体检”,找出更深层的问题所在。

思想重视不够。在立法工作初期,尤其是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湘西州除了民族自治立法权以外,又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使得立法程序更简便,立法速度更快捷。湘西州现行有效法规31件,自2015年以来,不到10年时间,新立17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数量在全省居于前列。然而“先把数量做起来”“先立起来”等工作做法,一定程度上却忽视了地方法规的执行。

“体检”不够及时。部分地方法规老旧,与现实严重脱节,却仍长期存在,不仅减损了针对性,也影响了权威性。有的地方法规,其上位法早已发生变化,但作为下位法却迟迟没有进行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也并不按其规定执行,使其成了有形无质、有名无实的“稻草人”。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开始实施,很多国家层面关于环保的提法和规定都改变了,而2005年生效实施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近20年了,一直一成不变。湘西州生态环境相关工作基于遵循环保法,使得环境保护条例逐渐成为了“稻草人”。

“体检”经验不足。开展地方法规“体检”专业力量不足、途径单一,无法有效的组织多方力量开展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且对本级地方法规开展的执法检查少,对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开展的多。

缺乏公众参与。地方法规“体检”多以人大为主导,政府部门甚至起草单位对其实施效果关注度不高,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度也不够。“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湘西州的地方法规,能否促进湘西社会经济发展,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但很多法规公布实施后,宣传、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社会感知力不足,从而影响了公众的参与度。

三、开好“方”

地方法规是保障全面依法治州的“助推器”,通过立法后评估或执法检查打通地方法规的立、改、废全过程,共同构建地方法规实施的“闭合链”。

明确“体检”标准。一是合法性标准,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地方法规与上位法是否抵触进行评估检查;二是合理性标准,规定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科学合理,与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否相符;三是可行性标准,主要考察地方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评估检查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程序是否便民、正当,明确的实际任务是否完成;四是协调性标准,对于同一位阶的地方法规,要评估检查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地方法规所要求的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整;五是技术性标准,对地方法规的立法技术进行评估检查,看其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推行阳光“体检”。扩大社会和公民参与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渠道,加强公众参与意识,采取定向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梳理“问题条款”,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专业人员的智力支持作用,助力解决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中重点难点问题。汇集民智,激发公民、组织的积极性,确保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在充分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落实相关责任。在出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法规的情形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起草主体在较短的时间内启动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及时消除地方法规存在的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其他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问题。

切实与立法规划、计划相衔接。立法后评估最终要形成书面报告,对“体检”后的法规提出具体立、改、废建议,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供有效参考。

2024年湘西州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23件地方法规开展了“体检”,并根据立法后评估初步明确了“立、改、废”的相关地方法规。对于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这类近几年通过并实施的条例,与上位法没有原则抵触,适应实际情况,产生良好效果,暂时没有修改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暂不修改;对于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这类通过并实施时间较长条例,上位法进行调整后,部门名称、职能、权限等不适应,加之不符合客观形势和变化要求,实施效果受到影响,有修改的必要性和一定的可行性,适时修改;对于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上位法已完全覆盖该条例,并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和指导性,现实难以产生实质性作用,没有保留或修改必要性的,适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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