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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7日

两人因私开生猪屠宰场被判刑

本报讯(邓春红)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

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白某、余某某在未办理开设生猪屠宰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保靖县清水坪镇某地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为商贩提供生猪屠宰场地并进行销售,每头猪收取30元的场地费及收取买家20元的销售费用。经统计,两名被告人经营生猪屠宰场期间,共收取他人11万余元的费用,除去房租、水电、柴火等开支,共获利5.6万余元。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12日,白某、余某某先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并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4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万元。

法官说法:

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家对生猪屠宰行为严格管理,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生猪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作为经营者应依法接受监督、办理手续、合法合规经营。作为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选择正规销售渠道购买肉类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另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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