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 慧 彭霏莹)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州肿瘤医院原院长向尔富受贿案。80余名来自州县两级监察、检察、法院系统的州“监检法”同堂培训班学员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尔富在担任州荣复医院院长、州肿瘤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先后向7人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205.12万元,数额巨大,其中犯罪既遂73万元、犯罪未遂132.12万元。
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尔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向尔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向尔富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经综合评判,古丈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向尔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向尔富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反面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之际,本案的审判再次为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国家工作人员务必以案为鉴,时刻牢记初心使命,补足精神之“钙”,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从思想上消除贪腐之念,做到知边界、明底线、守规矩,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共同营造风清正气的政治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