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琳
盛夏时节,迈步凤凰古城的沱江边,吊脚楼倒映水中,青石板路蜿蜒向前。这份穿越千年的古韵,吸引游客纷至沓来,2025年上半年,凤凰县接待国内外游客1003.51万人次,同比增长6.77%。二十年来,州人大常委会及时跟进,以法护航旅游产业发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制定到三次修订,以“良法”护“古城”,书写了立法促善治的生动篇章。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旅游热潮冲击下的凤凰古城,面临建筑遭破坏、非遗传承陷入困境等危机。州人大常委会果断启动立法,将《条例》制定列为重点立法项目。经深入调研论证、广纳民意,州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条例》。
2004年2月28日,《条例》经州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施行,成为我州首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门法规。
《条例》明确了古城、黄丝桥、南方长城等保护范围,确立“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方针,对建设、历史风貌保护等关键环节设置刚性约束,为古城保护立下“规矩”,奠定了法治基石。
随着旅游发展,过度商业化渐成新挑战——占道经营堵塞历史街巷、噪音扰民、招牌杂乱破坏风貌协调。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广泛听取居民、业者、专家意见,2011年至2012年两次修订《条例》。新增商业开发管控条款,授权政府发布鼓励或限制经营项目目录,引导商业向民族特色、绿色产业聚焦;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占道经营、乱放杂物、乱贴乱画、音响叫卖,要求招牌广告与古城风貌协调;明确执法主体,终结“九龙治水”困境;首次将噪音控制标准写入法条,以法治手段守护古城宁静。为政府严格执法、人大依法监督提供了坚实保障。
随着凤凰古城名气越来越大,旅游迎来“井喷”式发展,带来交通拥堵、生态压力等新难题,不仅影响居民生活和机关工作秩序,也损害游客体验和古城旅游形象。面对这一严峻形势,2018年州两会期间,多名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强烈呼吁通过修订《条例》加强对凤凰古城的保护管理。
2019年,州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条例》,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其中,明确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创造性授权建立旅游交通运输管理和绿色接驳服务体系,破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50余条,召开座谈会10余场、举行听证会等,最大程度上凝聚共识。此次修订,为古城绿色发展与交通顺畅提供了制度支撑。
从奠基到精修再到深化治理,《条例》的二十载演进,是州人大常委会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回应时代需求的实践。它不仅守护了古城千年文脉,更彰显了地方人大在基层治理现代化中的担当,让“良法促善治”在凤凰古城落地生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