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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2日

男子盗刷他人信用卡获刑五年

本报讯(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田某某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是信用卡、贷款办理中介人员。2021年,田某某为被害人陈某某、向某某办理信用卡。2024年4月17日,田某某来到陈某某、向某某的店中推销贷款业务,两人表示需要办理,并将手机、身份证、信用卡及密码等给田某某操作申请贷款。田某某在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POS机盗刷两人信用卡。此后,田某某又多次以贷款资料不全等为由,来到被害人店中,利用事先准备的POS机,在两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两名被害人的多张信用卡。截至2024年9月20日,田某某盗刷陈某某5张信用卡共计人民币42752元;盗刷向某某3张信用卡共计15699元。2024年10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24年10月29日,田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84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自己的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要随意借与他人,证件遗失、被盗后及时挂失或注销,一旦发现银行账户等重要个人信息存在异常,应及时到正规银行网点查询确认或向有关机关备案、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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