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可疑之利不可收,非法利益更不能取。本案中,张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企图通过“现金买U”方式帮助上线转移犯罪所得,逃避法律追究,但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借此案例警醒广大群众,一次转账,一次取款,一次借卡(银行卡、电话卡)都可能构成犯罪,故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