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肖庆宾)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五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违规收费主体及责任追究方式,常态化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办法》明确,根据违规收费主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擅自设立、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及范围;乱罚款、强制或变相强制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向学生收取不应收取的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材教辅、课外读物、报纸杂志;违规推荐教辅材料;包办代替校服采购;违规审批进校园事项;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等9种行为。
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擅自调价、违规补课收费、收取“建校费”“择校费”“转学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通过家委会(班委会)强制购买平板电脑、教材、教辅资料、报纸杂志、商业保险或摊派收取饮水费、教室空调费等费用;强迫或诱导学生订购教辅资料;频繁更换校服款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课后服务费;靠校园食堂牟利;以开展军训、研学旅行、夏令营等方式变相高收费等17类行为。同时还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5类违规收费情形作了明确。
三是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截留、挤占、挪用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情形。
《办法》指出,根据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可单独或合并使用13种追责方式,包括限期整改与退还费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减财政补助资金、扣减招生计划与限制办学、约谈提醒、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谈话诫勉、组织处理(如调整职务、降职、免职)、党纪政务处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针对6类情形,《办法》将从重处理,包括发生严重教育乱收费行为,引发群众集访或大规模重大负面舆情;同一学校乱收费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同类乱收费行为;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违反规定将收费所得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此外,瞒报、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或打击报复举报者,党政领导干部不制止辖区内教育乱收费,学校对家委会等类似组织监管不力,也将被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