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明礼)当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责任如何划分?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6月29日晚,时年14周岁的小杰与17周岁的小宏在玩耍时,见同龄人龙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小杰误认为该摩托车系其被盗车辆,遂邀约小宏一同骑车追逐。在追逐过程中,小杰脚踹龙某驾驶的摩托车,虽未当即导致翻车,但其后的持续追逐行为,最终致使龙某在慌乱中驾驶失控,摩托车翻车,造成龙某右肩关节脱位伴骨折、两颗牙齿断裂等多处损伤。经鉴定,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因事发时小杰、小宏均未满十八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出了不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各方未能达成一致,龙某及其监护人遂将小杰、小宏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被追责方辩称,在合理赔偿范围予以接受,但要求划分两被告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人小杰因主观猜疑龙某所骑车辆为其被盗车辆而发起追逐,小宏应小杰邀约参与共同追逐,最终导致龙某翻车受伤的损害结果。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对龙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基于本案实际,小杰是侵权行为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其追逐、踹车行为与龙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小宏应邀参与追逐,在共同侵权中起辅助作用,过错程度相对较轻,应承担次要侵权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小杰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杰、小宏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杰的父亲毛某、小宏的父亲杨某作为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分别对小杰、小宏所负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杰、小宏有财产,赔偿费用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法院判决:毛某、杨某连带赔偿龙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04.83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未成年人共同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清晰地揭示了在多名未成年人共同侵权时,责任如何划分、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在赔偿中的使用顺序等法律问题,对公众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人内部,需要根据各自的过程程度和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最终的责任份额。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