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曹某某、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曹某某、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为谋取非法利益,两人商议从向某某等人处购买芙蓉王香烟、精品白沙烟,并出售给批发部、烟酒商行和超市等赚取差价,并将获利进行平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21.02万元,属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烟草属于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无证售烟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