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璜蓉 刘 瑶)“法官,我跟他几十年的日子过够了,天天挨他骂,这婚必须离!”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张某情绪激动地表达诉求。而被告向某则坚持“夫妻感情没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张某与向某结发三十余载,从二人世界到儿孙满堂,早已是亲友眼中的“老来伴”。可近年来,随着生活琐事累积,夫妻间沟通越来越少,争吵却越来越多。张某称长期遭受向某辱骂,身心俱疲,最终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向某却对此难以接受:“我们一起过了三十多年,风风雨雨都过来了,哪有什么解不开的仇?就是她爱较真,我嘴笨不会哄,吵完就翻篇的事,怎么就到了离婚的地步?”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没有简单以“感情是否破裂”下判断,而是深入梳理两人婚姻脉络。通过询问亲友、核实细节,法官发现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核心问题在于日常沟通不畅、情绪管理失当,属于“能修复、可调和”的家庭纠纷,并非真正的感情破裂。综合考量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
“判决不是终点,化解矛盾才是目的。”宣判当天,法官专门为到庭的张某开展“判后答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到三十年婚姻背后的家庭责任,再到儿孙满堂的伦理亲情,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层层解析,让张某明白“离婚不是解决争吵的唯一办法”,解析了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和良苦用心。最终,张某平复情绪,明确表示尊重判决。
考虑到被告向某未到庭领取判决书,法官特意通过短信方式“隔空释法”。短信中,法官既指出了辱骂行为的违法性——夫妻间的辱骂可能构成家庭暴力,侵害人格权益,也点出了这种行为对家庭关系的伤害,更鼓励向某珍惜三十年的婚姻缘分,改变相处模式,多些包容与沟通。“感谢法官这么上心,我知道错了,以后一定好好跟她说话,好好过日子!”向某的回复短信里表达了悔意与决心。
法官说法: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很多人觉得“过不下去就离”,但法律层面的离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1.“感情破裂”需有实据:起诉离婚时,“感情不和”不能只靠口头陈述,需提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离婚有两种合法途径:协议离婚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后,先经历30天“离婚冷静期”,期满无异议方可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若第一次未判离,无新情况、新理由,仍要诉讼离婚,需在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