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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跨境“淘金”终成空 一男子涉诈偷越边境获刑

本报讯(黄向璐)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龙某从花垣县出发,乘坐汽车、飞机到达云南边境,通过走小路的方式偷越出境,进入某科技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间,龙某精心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在相亲网站主动添加被害人为好友,获取对方信任后以“高回报投资”为诱饵,引诱被害人投资。2024年12月,龙某离开该公司,非法入境到广西,在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出入境往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外不是“法外天堂”,任何违法犯罪都难逃法律制裁。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勿被网络虚假形象、高额回报承诺等噱头所蒙蔽,避免落入诈骗团伙精心编织的圈套;同时要坚决抵制偷越国(边)境行为,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相关规定,守住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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