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田红芳 肖 磊)“现在开庭!”近日,凤凰县腊尔山镇人民政府的会议室里国徽高悬、气氛肃穆,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83岁的龙某某因醉酒驾驶三轮车坐上被告人席。
考虑到龙某某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且仅通晓苗语,法院主动将巡回法庭“搬”至其“家门口”,并采用苗汉双语审理。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龙某某在小卖部购买半杯散装白酒饮用后,因惦记着山上草药已至采摘时节,便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外出寻药。返程途中,酒精模糊了其判断,龙某某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货车司机田某某当即报警,交警到场后发现龙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08.85mg/100ml。凤凰县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某醉酒驾驶且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违法超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鉴于龙某某的家庭情况,田某某明确表示无需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龙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经社区矫正评估认为适用社区矫正。
“歪就流了(我错了)……”法庭上,龙某某低着头,用浓重的苗语一遍遍表达悔过之意。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将法庭搬到群众身边,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更想通过鲜活案例,让大家深刻认识醉驾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驾驶的是汽车、摩托车还是三轮车,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达到法定标准,都将面临刑事处罚。“高龄”也非“免罪金牌”,本案中被告人年逾八旬,法院在量刑时依法考虑了其年龄因素,给予了从轻处罚,并主动将法庭搬到“家门口”,但这绝不意味着老年人可以置身法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