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执勤人员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和电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和电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和电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和电动车将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共计509台,以下为公示的汽车号牌:
湘UL7518、湘U0HD55、湘U0EM86、湘UQ9359、湘UD1500、湘UFQ912、湘UCY018、湘UCT708、湘U12580、湘UGB619、湘UY126、7湘HZY111、湘UU5089、湘UJ962、湘UER967、粤M5T562、湘N9K105、湘U58851、湘UF2435、湘UN0260、湘U30813、湘U57631、湘UGW210、湘U0MU98、湘UGB068、湘UW9937、湘UH1160、湘UR6060、湘UA2908、湘UN2729、湘UATE27K、湘U32420、湘UL9176、湘U27066、湘U06308、湘U07471、湘N7L893、湘UBH833、湘U13571、湘UV5927、湘U92838、新A5K175、湘J13869、湘N0H500、赣CL4220。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