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罗远程 黄玉萍)“感谢交警给我上了一堂深刻的交通法治课,今后我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守法好公民。”近日,永顺县松柏镇松柏社区村民符某走出拘留所时感慨道。
据了解,符某于日前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于松柏镇中心街道,未佩戴安全头盔。经松柏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警中队及芙蓉镇交警中队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符某不仅未戴头盔还无牌无证驾驶,且此前因交通违章已接受过警告、罚款等处罚。为严肃交通法规、教育当事人并警示公众,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其作出拘留3日的决定。
说理普法:
交通安全是公共秩序的基石,守法驾驶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无牌无证及屡次违章行为,不仅破坏交通管理秩序,更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公民应自觉遵守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出行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