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 慧 向广静)“速效瘦身!”“无需运动!”“不用节食!”“绝不反弹!”——网络平台上这类极具诱惑力的减肥广告词,看似能轻松实现瘦身梦想,实则可能暗藏健康杀机。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售卖非法“减肥药”的案件。
2024年4月14日,李某因轻信网络广告,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一款号称可用于减肥的“轻shou燃脂饱腹”药丸。服用后,李某出现呕吐、心悸等不良反应,意识到产品可能存在问题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雷某雪、雷某霜、彭某纯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轻shou燃脂饱腹”药丸无随货清单、质检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合格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多次对外销售。经鉴定,被查获的药丸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属于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雪、雷某霜、彭某纯明知所销售的药丸无合法手续且掺有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支付惩罚性赔偿28.5618万元,同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我国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已于2010年10月30日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长期服用含有该成分的食品药品必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作为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鉴别能力,自觉抵制“三无”、有毒、有害产品。作为销售者,切不可为牟利突破法律底线,明知食品(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