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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廖国芳等八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永劳人仲案字〔2025〕第157-164号),本委已依法开庭审理。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永劳人仲案字〔2025〕第157-162、164号仲裁裁决书及永劳人仲案字〔2025〕第163号仲裁决定书。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经本委主持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并终局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廖国芳8315.8元、杨霜3982.3元、张明娇1409.38元、唐小玲6426.92元、唐巧云5088.7元、覃慧2404.4元、张桂珍1692.96元)。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永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