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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0日

养狗不牵绳,无人看管?

吉首公安开出首张“养犬罚单”

本报讯(张馨予)近日,吉首市公安局吉凤派出所查处一起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案,对违法人员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月21日21时,吉凤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某小区附近有一只未牵绳的大型犬只四处狂奔、大声吠叫,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广场秩序。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现场,并找到犬只主人张某某。经调查,张某某在吉首市吉凤街道某小区居住,因其饲养的大型犬从家里溜出,跑至楼下,在小区内随意穿行、追赶他人,并惊吓到在小区内玩耍的儿童。外出的张某某得知该情况立即赶回小区,将犬只带回家。事后,吉首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张某某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遵规守法,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遛狗不牵绳,属于法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情形。携犬外出时,务必为犬只系好牵引绳;在电梯、楼道等人员密集或狭小空间内,如无法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还应为犬只佩戴嘴套,防止意外发生。

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规定了更为明确的处罚措施。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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