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女士提问:
您好。本人近日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花10多万元买了一辆新车,事后发现该车是2025年7月生产的,属于库存车,但销售并没有告知该情况。现在我可以要求退款或更换新车吗?
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法律咨询专席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如实提供商品信息。库存车虽无统一法定界定,但行业内普遍将出厂超过6个月的燃油车、超过3个月的新能源车视为库存车,其车况、价值与新车存在差异,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销售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若销售方故意隐瞒库存车事实,诱使消费者购买,可能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可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若不构成欺诈,销售方未告知库存车事实,属于履约瑕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可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包括车辆价值折损、更换易损件费用、鉴定费等。
维权建议:1.收集购车合同、车辆铭牌照片、车辆合格证等证明生产日期的材料;对轮胎、电瓶等易损件状况拍照或录像;保留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尤其注意固定对方隐瞒或虚假承诺的证据。2.持证据与销售方交涉,主张换车、退款、实际损失赔偿,若构成欺诈可主张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建议书面提出诉求,保留送达凭证。3.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全媒体记者 余江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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