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女士提问:
您好,此前我在一家美容机构购买了6次项目卡,卡片上并未标注时限,当时商家也并未告知半年有效。现在还剩下2次,却被告知已过期不能用也不能退,请问我该怎么办?
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法律咨询专席解答:
商家在未告知有效期、卡片也无相关标注的情况下,单方认定项目卡过期失效,拒绝服务且不予退款,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提供剩余服务,或退还未消费项目的相应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如实、全面告知服务期限等重要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超过有效期仍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建议您先与商家书面协商,明确要求继续履约或退还剩余费用;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热线,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仍无法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还预付款。维权时注意留存证据,包括预付卡及照片、付款与消费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
本报全媒体记者 余江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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