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危 浩)在凤凰县的两家禽类加工点里,一种“高效”的脱毛方法被使用了近五年——用工业松香给鸡鸭脱毛。经营者心存侥幸,以为这至多属于违规,却没想到已构成刑事犯罪。日前,这两起案件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宣判。
2020年下半年至2025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聪、唐某明为降低加工成本、提高脱毛效率,在各自经营的禽类加工点,长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松香,为顾客提供鸡、鸭等禽类的脱毛、加工服务。经查,吴某聪通过此方式累计获利约4.3万元,唐某明获利2.5万元。
工业松香是常见的化工原料,含有铅等重金属及多种有毒化合物,在高温融化用于禽类脱毛时,有害物质极易渗入禽类体内。长期食用经工业松香处理的肉品,会对人体肝、肾等器官造成慢性损害,危害公众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聪、唐某明明知工业松香系非食品原料且对人体健康有害,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该物质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聪、唐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禽类加工、销售等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部分小微经营者、个体从业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守法意识薄弱,在生产经营中容易触碰法律红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将安全与合法置于利益之前。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小微经营者、流动摊贩等重点群体的精准普法与日常监管,帮助群众明晰法律边界,从源头上减少因“不懂法”而导致的违法犯罪,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