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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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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是“村官自治”

 

  ●刘波  

  

  “村官”是人们对农村行政村村干部的美称,“自治”是社会倡导、百姓拥护的一种管理机制,充分体现“管理民主”。

  笔者曾听到群众反映,有一村官为了能竞选上村主任,足足花了近两万元“工作经费”贿赂选民,任之前豪情壮志,并向乡亲们夸足海口:我要选上村主任,家家户户奔小康。但是,刚上任不久就变了脸,搞“家族控权”、“家长制”和“一言堂”,做了很多无法向群众交代和说明的事情,上级查处了,才下了台。像这样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乱治”的现象应不是个别。一些村官上任后,“乡土味儿”少了,“霸气”多了,“脾气”长了,“架子”大了,甚至个别村官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官一任,致富本人”,依仗职权拼命“捞好处”,肆意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这些“村官自治”的行为不仅导致了村里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

  因此,加强“村民自治”,不可“村官自治”,是确保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必须按照“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要求,努力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农村的党组织切实成为建设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让村官真正成为“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管理民主、群众信赖”的“泥腿子”干部,才能切实激发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干群同心同德建设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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