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庆丰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这里,结合扶贫工作的实际,就如何完善扶贫开发战略和政策体系谈点初浅认识。 一、要把消除贫困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消除贫困,最终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各级党委、政府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尽管我们在消除贫困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绩,但相对贫困问题始终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消除贫困是社会主义建设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要把消除贫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来明确。 二、要理顺扶贫机构体系。扶贫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步得到了建立和完善,但统观扶贫机构体系建设,现阶段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设置上不顺。一些地方扶贫开发机构隶属于农办、发改部门等,没有独立出来,是政府的临时机构。二是职能上交叉。扶贫部门的工作职能与以工代赈、民族事务、移民、财政农业开发等多个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集中优势资源扶贫没有形成合力。为此,要把扶贫开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职能部门予以明确,把涉及扶贫事业的职能统一划归扶贫开发部门组织实施。 三、要进一步放权给基层。在扶贫项目资金的安排和审批上,一些地方仍把权力集中在省一级,实践检验和证明,这种作法弊端不少,带来“跑项目”、“人情项目”、“空投项目”等现象的发生,对贫困群众最迫切、最急需安排的一些项目,要么不安排,要么少安排,要么安排的资金量不足。为此,建议适当放权给基层,按照“省定项目资金安排范围、地市审批和监督项目、县市上报和实施项目”的原则,适当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限,以增强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的科学性。 四、要建立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国家规定扶贫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因没有硬规定,没有建立扶贫工作的激励机制,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差一个样,脱贫与不脱贫一个样”的现象。一方面口头上强调要加快脱贫步伐。另一方面实际上不愿脱掉“贫困帽”、砍倒“摇钱树”,宁可扶贫工作差一点,不愿上级扶贫资金投入少一点。即使脱贫了,也不愿脱掉“贫困帽”,而导致无项目资金安排。为此,要设立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目标管理。由省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脱贫标准的重点县要退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管理,相应地给退出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党政一把手和扶贫开发部门主要负责在行政级别上高配一级。对扶贫工作成绩不明显,没有完成扶贫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党政一把手和扶贫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工作不力的撤换其职务。 五、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的力度。自中央实行财政分灶吃饭以后,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可用财力。国家对省一级政府向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投入财政扶贫资金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省以下各级政府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配套投入未作硬性规定,于是一些地方没有把可用财力投入到扶贫工作上,表现为“上重视、下忽视、上主动、下被动、上投入、下等靠”的现象。为此,建议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即:地市县本级可用财力的10~30%配套投入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否则,将按比例调减国家、省下一年度向该地区投入的扶贫资金数额,以增强省以下各级政府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六、要加大中直机关扶持重点县的力度。实践表明,中直机关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是扶贫工作又一成功的好方式。为此,要切实加大中直机关对口扶持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每个中直机关直接联系一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定五年不变,实行贫困县不脱贫,对口扶贫工作不脱钩的扶贫工作责任制。 七、要切实加大教育扶贫工作力度。贫困地区贫困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扶贫开发部门理应把教育扶贫作为重中之重。目前,国家不仅对小学、初中贫困学生给予了生活补贴,而且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生给予了生活补助,甚至对贫困大学生也实行了救助。但唯独对高中阶段的贫困学生没有实行补贴和救助。为此,各级扶贫部门要把高中贫困学生纳入“雨露计划” 救助行动,每个学生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以此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八、要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扶贫资金分配机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工作的实效,为体现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公平性,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扶贫资金,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有些因素应加以重点考虑,在扶贫政策上,不仅仅要考虑贫困因素,更要考虑既是贫困,又是革命老区,更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因素,以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对既是贫困地区又是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着力加大扶贫资金的支持投入。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应比一般贫困地区高出30—50%,以加快这些地区脱贫,体现党和国家对这些地方的厚爱。 九、要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扶贫事业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要求很高。为此,我们应致力建设一支理想信息坚定、宗旨观念牢固、作风求真务实、工作开拓进取的的扶贫干部队伍作保障。扶贫开发部门要改善干部自身结构,尤其要把贫困地区优秀干部充实到上级扶贫机关,增强贫困地区扶贫的话语权,使上级扶贫干部队伍中,既有来自发达地区的扶贫干部,又有来自贫困地区的扶贫干部;既有宏观战略眼光的干部,又有微观措施办法的扶贫干部;既有高深扶贫理论的扶贫干部,又有基层扶贫工作经验的扶贫干部。同时实行上下交流挂职制度,一方面,上级派扶贫干部到基层挂职,另一方面,基层选派扶贫干部到上级挂职。 十、要加快国家扶贫立法工作。我国还没有“反贫困法”,目前仅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非法律文件,有些近似于法规的条文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既不完整又欠约束力。要加快国家扶贫立法工作,尽早研究颁布国家“反贫困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约束反贫困行为,让反贫困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