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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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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宽严相济贯彻落实在检察工作中

  彭  涛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要求对敌对分子要区别对待,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建国以来逐步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对敌斗争、打击犯罪的基本策略。1979年刑法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基本刑事政策,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这一政策的精神渗透在刑法具体条文之中,实现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

  但近20年中,由于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的一度严峻,我国强调“严打”较多。“严打”及以高压态势对待犯罪,在特殊背景下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执行中一味地强调“严打”而不加区别地对犯罪采取高压态势,无疑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正确处理犯罪问题的需要,单纯强调从严打击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和相应的社会矛盾。相反,不恰当地对轻微犯罪从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更多的社会对立。因此,只有通过采取多种方法减少犯罪的滋生,通过强调非犯罪化、非司法化、轻刑化以及刑罚社会化和开放化的司法运作手段,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消除社会对抗因素,才能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一、什么是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的结合,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的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要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济”,就是要使宽严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实践证明,宽严相济是我们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它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科学提法,是正确的方法论,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正确认识宽严相济

  要在检察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其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首先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清醒的认识:

  1、“宽严相济”是一个有机整体,而并不是非严即宽、非宽即严,它是整体性地分析犯罪现象,区分犯罪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的不同对策。即宽严相济对于严重犯罪,应当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公共利益为立场,通过采取严格的处理方式防止其罪行的继续;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则尽量采取缓和的或转向的措施,使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而对于两者之间的一般犯罪,则强调采取正常的法律程序,适用一般的处理方式。

  2、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非常必要。(1)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当前我国社会中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严打不是目的,只是我们抑制犯罪、减少犯罪的手段。因此,我们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严则严,该宽则宽。(2)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3)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能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能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可以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    

  认识了宽严相济,那么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呢?笔者认为,一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在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中,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坚决依法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全面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文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二是要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在执法办案的成果上。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形成法律监督的强大声势,通过正确掌握“宽”的幅度和“严”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贡献。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建立和形成规范、严密的执法标准和工作机制,避免执法的简单化和随意的法外施恩,确保法律的严格适用、统一适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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