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今年是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30周年。今天,州委在这里举行纪念大会,大家欢聚一堂,回顾历史,总结工作,畅谈体会,探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州委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泽中书记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开展的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初步设想,讲三点意见。 一、回顾历史,保障和促进了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在全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1979年11月至1980年12月,我州县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1981年5月,州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州人大常委会,至此,全州各级人大常委会已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州、县市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推动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和执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或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6次,共选出州人大代表2237名,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9次,召开常委会会议211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及工作汇报1500余次,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征程中,留下了认真履职、不辱使命的铿锵脚步,谱写了全州人大工作的新篇章。 ———立足州情,注重特色,地方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州人大常委会结合民族地方实际,围绕经济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认真抓好条例的起草,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实行主任会议初审、常委会会议一审、二审、再审制,从而使制定的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地方立法工作。 自1986年以来,常委会提请人代会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订了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17部,废止单行条例3部。目前仍生效的为自治条例和国土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乡村公路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立法程序条例、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和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目前,正在积极开展扶贫开发、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德夯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民族地方立法,把全州经济社会管理逐步纳入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初步形成了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着力推进了依法治州进程,促进了全州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下转二版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