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检察院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随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国家权力机关运行载体的构建日益完善,民主渠道日益畅通,人大管理国家事务的程序日益规范,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效果日益增强,这是我国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检察事业长远发展进步的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三十年来,我州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和执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在推进依法治州,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充分证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十分正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深刻体现着人民性、国家性和专门性。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也是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它不仅可以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国家权力有效运行和促进公正司法。 近年来,全州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发展、执法为民、秉公办案、强化监督”的检察工作思路,从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接受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支持,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在正常开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任免请示、重大事项报告、完成各项交办事项和接受人大代表询问、质询等工作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丰富联系工作内容,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监督,对有重大影响的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出庭公诉活动,刑事申诉案件、赔偿案件的公开听证会等,均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继续以人大代表为主体聘任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检察机关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独立发表评议意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及时通报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通过问卷调查、登门走访、邀请视察、召开座谈会、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广泛征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实践证明,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既实现了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也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富民强州提供了重要保证。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要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就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检察工作必须坚定不移,一以贯之贯彻执行的重大方针。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全州检察机关将继续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定期汇报查办职务犯罪、打击刑事犯罪、开展诉讼监督以及检察队伍建设、检务保障建设等专项工作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当前影响和制约湘西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些机制性、体制性的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二是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按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有错必纠,及时整改,切实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促进服务发展和秉公办案目标的实现。三是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定期指派有关负责人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以及专项工作、活动的询问和质询,及时认真答复,从自身找差距、找问题、找原因,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四是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报。对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实事求是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五是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权威,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对检察工作或检察专项工作的决定,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六是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提出约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必须及时接待,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也要先接待,说明情况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七是继续加强与代表的工作联络。明确专门的联络机构和人员,强化日常联络工作;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八是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征求检察机关对有关法规、决议、决定、条例等修改意见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研究,慎重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人大常委会做好参谋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