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琼 近日,在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刑事和解下,犯罪嫌疑人张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被该县法院从轻判决,判处张宇非法持有枪支罪,拘役二个月。 2007年10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宇邀约姚某某一起持火枪在清水坪镇下码村吉家组的柑橘地里打鸟,得到姚某某的同意。随后张宇回家取来一根火枪、火药、铁砂等物品,当二人行至“新寨田”的柑橘地时,张宇看见电线杆上有几只斑鸠,遂端起火枪朝斑鸠打去,几粒火枪弹打到正在电杆下砍草的被害人田某某,致田某某眼部受伤流血。听到田某某的呼救声后,张宇和姚某某及时将其送往下码村卫生室进行清洗上药,为了防止伤者田某某的病情扩大,张宇又主动将其送往保靖县清水坪镇卫生院和花垣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案发后,张宇与田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田某某4000元的经济损失,得到了田某某的谅解。2010年3月30日,张宇主动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保靖县检察院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鉴于张宇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