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③) 问:锰、铅锌矿产资源整合主体如何确定? 答:铅锌矿区原各采区成立的公司,其主体(公司法人)原则上不变,对需要调整的,依照公司章程,按程序进行变更。锰矿区整合主体的确定,至少具备四个条件之一:一是整合主体必须是持证企业(证照必须在有效期内);二是电解能力达2万吨/年(并承诺在2012年之前扩规到3万吨/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是资源储量大,生产规模达3万吨/年以上(设计规模)、信誉好、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四是拥有科研成果,具有开发利用低品位矿石(10个品位左右)能力的企业。 问:锰、铅锌矿产资源整合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 答:锰矿资源整合主推两种方式:一是股份合作。整合区域内的矿山企业,按照协议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制公司,确定公司法人(整合主体),各企业所占的股份由参与整合的企业共同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也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各自的股份。二是兼并收购。整合区域内资源量大、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也可联合县内电解锰冶炼企业一起参股),对区域内小的企业资产进行收购买断,实现独立经营。 铅锌矿区整合方式原则上由各采区按照原来自行商定的股份合作、买断等方式,进一步整合到位,按照公司的管理模式规范运作。 问:锰、铅锌矿产资源整合中,将推行什么样的退出机制? 答:无证非法矿硐和整合后不予保留的矿硐,一律按照“六个不留”关闭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硐,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退出;不属于整合范围的矿硐,无条件退出;不属于整合对象但已交整合费用的无编号矿硐,无条件退出,所交整合费用,原则上由采区责任主体组织参与整合的矿硐共同出资退还;属于整合对象但不愿入股的企业实行有偿退出,其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按要求参与整合或拒绝整合的矿硐,取消其整合资格。 问:锰、铅锌矿产资源整合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对已列入整合规划而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以及在整合中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采取联合执法手段,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许可证,公安部门不予审批爆炸物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积极参与、配合、支持矿山整合的企业,其过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可以不予追究,如阻挠、影响、拖延整合,将依法一并查处。鼓励县内具有尾矿库的浮选加工企业(日处理矿石1千吨以上)和电解加工企业参加矿山资源整合,并优先为企业提供资源配置;对采取兼并、买断等方式的整合区域,信用担保单位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矿山的资源性资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对整合完成好的整合区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问:锰、铅锌矿产资源整合结束后,对验收标准有什么要求? 答:整合后的矿山“三证一照”齐全,符合“一个采区、一个采矿权、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相适应的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开发利用方案符合技术规范,越界的井巷全面封堵,矿区之间留有符合标准的隔离带或保护矿柱;无重大安全隐患,或通过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周边环境无重大危害,或通过治理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技术人员和装备达到矿山开采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八个一律”的要求落实到位。 验收方法:企业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然后由企业所在乡镇的整合工作组按照标准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锰、铅锌行业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