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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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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胡章胜
就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近日,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胡章胜就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社会保险法》关系到全体公民的福祉,其基本立法原则是什么?

  答:立法原则有四个: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核心制度。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下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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