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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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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治理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现象

  

  向卫华 

  农村基层干部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农民群众,其腐败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影响力不可小视。笔者认为,各级各部门必须对此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治理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现象。 

  

  一、把握好“选举关”     

  目前,在基层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拉选、贿选、逼选、乱选等问题。因此,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村选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要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避免让那些有前科劣迹、品行不端、动机不纯、群众反映不好的党员或村民混进村支“两委”班子。要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要把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教育工作纳入党政干部教育体系之内,党校要开办村干部“廉政”培训班,并形成正常的、经常性的和有针对性的教育,对村干部耳提面命,长敲警钟。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改变目前农村基层干部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知识欠缺、地域化严重以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现状,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要探索建立一套制度性保障措施,改善农村基层干部的待遇,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通过立法,对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做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重点村和后进村,要从县直或乡镇机关选拔一批优秀党员干部,到村里担任第一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力量。 

  

  二、行使好“监督关” 

  有权就有利,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就有腐败的可能。不让权力走向腐败,就必须有效制约监督它,让掌权者无法滥用权力。在农村基层干部中,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秘书要按照分工,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村党组织要积极参与村里重大事项的讨论并监督组织实施。要在村支“两委”班子实行任职回避制度,防止一人身兼数职,避免近亲共事,家族当政。 

  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事宜的监督管理,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除加强对村干部的选举监督外,要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为重点,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此外,还要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干部述廉述职制度和公务消费支出限额管理制度,努力打造廉洁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三、落实好“制度关” 

  无规矩不成方圆。村里的各项事宜,必须按规定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严格禁止一言堂现象。要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做到内容、程序、形式、监督“五个公开”的统一。在村级财务管理上,必须设立专职会计、出纳,各自履行职责,相互监督制约,防止自收自支;在财务审批程序上,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防止出现收入谁都插手、支出谁也不管的现象;在收支入账凭证上,凡作入账的凭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坚决杜绝“白条”现象,防止虚报、重报情况;在财务公开内容上,避免流于形式;在村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制订上,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乡镇政府备案,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村干部离任审计上,对离任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个人财产变化以及其它廉洁自律情况,都要进行审计,要动真格的,不能走过场。

  

  四、推行好“公开关”        

  阳光行动是最有效的防腐剂。要抓住解决思想认识这个关键,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党务、村务和“三资”(资产、资金、资源)公开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以及具体要求和标准。把三个公开纳入对乡镇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中,坚持量化考核,严格奖罚,并同经济利益挂钩。进一步推行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范围等作出硬性规定和明确要求,将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坚持阳光作业,使农村基层干部没有机会腐败。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同样要全面公开,尤其要把涉农价格、收费以及与农民利益相关的项目、资金、物资及时公布,使乡村及时互动,衔接配套,取得实效。 

  

  五、处理好“查处关” 

  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涉及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是由于其直接危害到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因此对社会危害性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把查处村官腐败作为办案的一个重点,严肃查处那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吞公款公物、中饱私囊、与民争利严重侵犯群众利益、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威慑力,让其不敢腐败。 

  查处和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搞一阵风,必须常抓不懈。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村基层干部的身份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扩大打击面,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在法律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作出明确界定以前,纪委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必要时可以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发挥联合作战的优势,避免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战机,影响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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