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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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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本报讯(记者  谭必文  通讯员  吴 亮)4月2日,记者从吉首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该市开始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根据此项制度规定,从4月1日起,凡办理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的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当纳入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据了解,该制度的监管范围为吉首地区,包括湘西经济开发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即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凡是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将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该制度还制订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并出台了明确规定。

  在账户开立及监管签约方面,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到吉首地区与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联网及数据共享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手续,然后给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及该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吉首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吉首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相关要件,办理预售许可证手续。

  在资金收存方面,该规定要求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户的监管账户缴款凭证到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资金拨付方面,该规定要求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办按照有关规定并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支付。

  在撤销监管方面,该规定要求监管项目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及分户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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