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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6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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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民生工程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

  

  张伯传

  当前,各级政府都在实施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力求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但是,要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还要讲究群众工作方法。 

  一、增强可及性:既要领导重视,又要群众支持 

  实施民生工程,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对各级政府和领导而言,这是党的宗旨所在、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所在,无不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而言,这是现实利益所在、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所在,无不欢欣鼓舞,从理论上说,二者应该是统一的、一致的。但在实践中为什么会有领导很重视群众不支持、好事办不好、实事办不实的情况呢?问题首先出在民生工程的项目选择没有可及性、可获得性,没有找准双方共同的“兴奋点”。 

  双方共同的“兴奋点”是什么?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令人遗憾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并不认同这样浅显的道理。一是“闭门造车”搞脱离实际的“空头规定”; 二是群众心中的“大事”变成领导眼里的“小事”;三是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      

  诚然,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乃至不同群体,“兴奋点”会有所侧重,但万变不离其衷。最近几年,我州残联系统组织实施的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先后选择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日间照料居家服务等具体项目,由于我们开展了大规模的筛查摸底和征求意见,抓住了共同的“兴奋点”,让服务对象感到了贴身、贴心的温暖,从而达到了“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效果,州残联因此连续两年获得州政府“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称号。特别是抢救性康复中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吹糠见米”,人工耳蜗项目救助额大,群众直呼“共产党万岁”,报名者越来越多。 

  二、结成共同体:既要教育教化,又要责任细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社会建设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权责明确、依法自治,为实施民生工程、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指明了方向。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人民群众对民生工程的参与度并不会自然提高。我州实施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之初,一些群众认为,为民办实事就应该由政府统包统揽、一包到底;一些群众诉苦,现在吃饭穿衣都困难,哪有钱米搞康复;一些群众无奈,儿子媳妇都出去打工了,公公婆婆要带几个孙儿孙女,顾不过来。凡此种种虽然情有可原,但都是表象,症结还在政府与群众尚未结成利益、责任“共同体”。 

  为此,在实施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过程中,我们的措施是:通过入户上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宣传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关怀,宣传受益残疾人回归主流社会的成功典型,进行舆论引导;与受助残疾人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要求0-6岁抢救性康复对象的监护人到定点康复机构培训,以便掌握康复知识开展家庭康复、巩固训练效果,要求托养对象的监护人定时接送防范安全风险;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必须自行承担适当比例的检查费、生活费,而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受训受托期间可能流失的服务对象,在正常项目经费之外另行给予食宿费、交通费补贴,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打造公信力:既要扩面提标,又要公平公正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民生政策的倒逼机制使得社会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提供公共产品、实施民生工程的多少,已经成为衡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逐步形成,民生工程的扩面提标已成必然趋势。 

  但是,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求模型正好与市场经济相反,供给与需求不对称,供给有限而需求无限,再普惠特惠的民生工程项目,也不可能让每一个人都受益、都得到满足。特别是在我州这样的经济后发地区,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方面条件和承受能力。因此,在有限的、指标式的民生工程项目中,维护公平公正、打造政府公信力尤为重要。正如“塔西佗陷阱”,一旦公信力丧失,无论政府和官员说真话假话,干好事坏事,都会被群众认为是说假话、干坏事。 

  为确保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的公平公正,我们采取的措施:一是服务对象的筛查确认实行公示,由村居社区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对初审合格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二是定点机构的选择确认实行公开竞争,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各县市发布公告广泛宣传,征集符合准入条件的康复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义工志愿者组织申请报名,通过专家评审、政府采购好中选优上报确认。三是居家服务的价格实行公示,以低于市场价标准制定全州居家服务指导价,由各县市自行确定服务价格并予公示。四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理评估,由统计部门盖章认可工作进度、上报数据,并定期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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