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季平、欧阳兴民、雷力兵委员:当前,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为残疾人的康复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些机构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积累了一定的康复经验,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承担了很大的社会责任。但是,在创办和发展过程中,大多受到资金、器材、场地、师资等方面的制约,对康复培训的规模、康复效果以及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扶持力度,是保障残疾人事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 建议: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给予重点扶持。一是着力推进场地建设。鼓励有能力的机构自我“造血”、自我完善、自行投资建设康复培训场地,政府在征地上给予一些优惠减免。规划部门同意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公用事业项目免收各种费用。在建设管理上,参照公租房的标准给予补贴,降低投资成本,并免征各种税费。二是进一步加大设备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政府部门多方面筹集资金,对于已经形成规模的康复机构,提供或者募捐一定数量的课桌椅、电脑、相机、游戏设施以及人工耳蜗等设施,进一步改善康复条件。三是对残疾儿童家庭给予补贴,减轻其支付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费用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