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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4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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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四风”改作风100条“不准”

  前 言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之后,省委、州委聚焦“四风”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队伍作风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提出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为此,我们梳理出反对“四风”、强化作风建设的100条“不准”,供各级党员干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学习,做到自省、自警、自律,争做人民群众满意的公仆。

  一、反对形式主义

  1、不准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2、不准跨地区迎送,组织群众迎送。

  3、不准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准铺设迎宾地毯。

  4、不准搞层层陪同。

  5、下基层调研走访不准事先踩点,现场不准临时装修或增添设备。

  6、下基层调研、走访、慰问不准扰民,不准增加基层负担。

  7、不准滥发领导干部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领导干部给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不作报道。

  8、除党委、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之外,领导干部不准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各类会议、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9、不准滥开会议,减少会议活动数量,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规格,提倡套开会、少开会、开短会,尽量开视频会。

  10、工作会议不准摆放花草、水果。

  11、不准滥发文件,发文应当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

  12、不准滥办简报,一般工作不报送简报,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只保留一种简报。

  13、不准违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除因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外,不准擅自开展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4、不准随意扩大评奖规模,不准进行普奖,原则上每次表彰的最高受奖面不得超过参评总数的20%,总体受奖面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评对象的60%,处级以上干部表彰数不准超过表彰总数的20%。

  15、部门自主实施的考评项目,奖励资金从工作经费中开支,原则上不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表彰奖励,不准发放奖牌、证书。

  16、评比表彰的主(承)办单位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17、除党委、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之外,领导干部个人不准担任书刊、影视片和其他音像制品的主编、编委、顾问等职务。

  18、除党委、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之外,领导干部个人不准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19、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

  20、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21、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2、迎接考核检查,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23、开展工作不准照搬照抄,不准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24、未经批准,不准举办庆典活动。

  25、不准借举行工程竣工仪式收钱敛财。

  

  二、反对官僚主义 

  26、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准封路,不准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

  27、不准违规配备领导专职秘书(联络员),不准由秘书用公款包办领导干部个人生活开支。

  28、党政正职不准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和工程建设。

  29、领导干部个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0、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1、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32、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3、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

  34、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35、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结(毕)业后,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也不准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活动。

  36、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37、领导干部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8、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办理行政、组织、工资等关系转移,不准将行政、组织、工资等关系转回原单位办理退(离)休。

  40、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规兼职(任职)。

  41、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

  42、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任)职,也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3、不准以“冷淡、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对待来访群众。

  44、不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

  45、不准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46、不准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47、不准野蛮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对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刁难、打击、报复。

  48、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49、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50、不准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三、反对享乐主义

  51、不准借调研、检查之名到下级或其他单位吃喝、消遣。

  52、不准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等活动。

  53、不准用公款购买月饼、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贺年卡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干部职工或群众除外)。

  54、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准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高档烟酒和贵重礼品的消费开支。

  55、不准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56、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57、不准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

  58、不准借举办晚会或节会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59、 不准安排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60、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61、不准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62、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

  63、不准身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64、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

  65、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炒股、打牌、玩游戏、购物或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反对奢靡之风

  66、不准违规新建楼堂馆所。

  67、不准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州级:厅级正职32平方米/人,厅级副职18平方米/人,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6平方米/人。县级:县级正级20平方米/人,县级副级12平方米/人,科级9平方米/人,科级以下6平方米/人)。

  68、不准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购买高档办公设施。

  69、不准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70、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准再安排办公用房。

  71、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准保留。

  72、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准占用原单位的办公用房。

  73、不准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准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准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74、工作餐以湘西本土家常菜为主,不准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准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75、不准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76、不准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77、不准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8、不准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79、不准超编制购置公车。

  80、不准超标准配备公车。

  81、不准豪华装饰公车。

  82、不准公车私用。

  83、领导干部个人不准擅自驾驶公车。

  84、节假日公车应当封存,统一停放管理,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准使用公车。

  85、不准以任何形式占用、借用、换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车辆。

  86、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卡。

  87、不准违规赠送和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等。

  88、不准组织无明确目的出国(境)活动。

  89、不准组织进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90、因公出国(境)不准进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考察性活动。

  91、不准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92、不准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93、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单位、企业及其他机构、团体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94、不准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有关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超过300人(30桌)。

  95、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96、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97、不准由任何单位或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98、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婚礼、殡葬车队规模不准超过8辆。

  99、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场所和私人会所活动。

  100、不准参与或支持赌博、色情、吸毒等活动。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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