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金英:
我局依法接受花垣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你送达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花林证字(2010)第431001222293号林权证的决定》,因你住址不详,特此公告送达。如对撤销林证的决定不服,自本公告登报之日的第二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花垣县林业局
2015年2月28日